首页

女王强制连续榨精视频

时间:2025-05-30 17:20:37 作者:父亲把房子送给孩子后还能要回吗 浏览量:35801

  父亲把房子送给孩子后还能要回吗

  北京昌平法院: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父亲将房子送给自己年幼的女儿,过段时间还能要回来吗?

  北京昌平居民何志强(化名)与妻子离婚后,取得了女儿何娇(化名)的抚养权。何志强将一套房产赠与了时年4岁的女儿,两年后,其又以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2024年2月,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七家人民法庭对何娇诉何志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房产应返还何娇。何志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不久,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该案。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前往昌平法院对该案办理细节进行了深入采访。

  以监护人身份过户房产

  2015年3月,何志强与陈某结婚。一个月后,女儿何娇出生。一年半后,何志强与陈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何娇归何志强抚养。

  2019年12月,何志强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了4岁的何娇,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1年11月,何志强又以何娇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何娇的母亲陈某认为,何志强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随后,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何娇的名义将何志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

  庭审中,何志强称,当初之所以将房屋过户登记在女儿名下,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不应当认定为赠与,自己的行为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自始至终都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将房屋又过户回自己名下的行为是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不属于对女儿财产的侵吞或处分。

  何志强称,陈某的生活作风一直存在问题。离婚后,陈某借看望女儿的名义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并表示自己离婚不离家。陈某在此期间与多名男性保持暧昧关系,并与一人有短暂的婚姻。陈某为了个人私利,扬言要通过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方式霸占案涉房屋,还多次与自己发生争执,到亲属家中吵闹,给自己和孩子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将案涉房屋又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是出于对孩子财产利益保护,不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损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王丽媛和同事前往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当时何志强两次办理房产过户时的材料,证明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均由其一人签字,前妻陈某对此不知情。

  王丽媛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2019年12月何志强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女儿名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二是2021年11月,房产又转移登记至何志强名下,何娇与何志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何志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赠与女儿,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此时女儿仅有4岁,但法律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何娇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王丽媛说,何志强辩称其系为规避风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何娇名下,双方不存在真实赠与意思表示的意见,因其无法提供证据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而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2021年签订赠与合同时,何娇仅6岁,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然已经超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能力不相适应,即何娇并不具有作出无偿赠与房产意思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何志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何娇的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规定并不相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王丽媛说,法院最终认定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何志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支持了何娇的诉请。

  何志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监护人代理权应受限制

  据了解,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其中第七项规定为“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王丽媛告诉记者,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监护人监护职责范围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两层关系,既要考虑监护人是否有权行使此类监护行为,还要考虑监护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妥善管理和保护了未成年人财产。如果监护人实施的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监护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纯获利益行为,应认定该行为有效,未成年人获取利益的结果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行为完成进度来看,监护人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完成过户登记即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监护人一般不得对赠与进行撤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完成过户登记后已具备对外公示效力,无法定原因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本案中,何志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监护人身份代女儿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女儿,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此时女儿仅有4岁,但法律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何娇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王丽媛认为,还应警惕未成年人成为父母逃债的工具。本案中,何志强曾提及其将自己名下房屋以赠与方式办理过户登记至女儿名下的目的是规避生意上的风险,虽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但其提出的抗辩意见足以引起警惕。当存在监护人的债务未清偿而将自身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情形,需要根据未成年子女权益和债权人利益进行综合考虑,不能简单以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由而认定赠与合同效力。

  判词摘录

  本案中,2021年签订赠与合同时,何娇仅年满6岁,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志强作为其直接抚养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何娇合法权益的角度代替何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现何志强通过自行签字、办理赠与手续等行为将案涉房屋从何娇名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然已经超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何娇可以理解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能力不相适应,即何娇并不具有作出无偿赠与房产意思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何志强的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何娇的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规定并不相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来源:法治日报

展开全文
相关文章
2024“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交流会议西安召开 打造国际科技合作新平台

3月26日电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微信公众号消息,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教训,提升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3个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聚焦新质生产力 中国光谷向“世界光谷”迈进

“这两天景区日均人流量超15万人次,服务中心也将用范围更广、层次更深、水平更高的文旅融合内容,积极迎接天下客,让各地游客、各族群众在大巴扎收获更好的体验与生活。”白昀剑说。(完)

不满生产成本上涨 希腊数百名蜂农在雅典举行抗议

莫斯科11月26日电 俄罗斯联邦安全局26日宣布,发现一名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外交官违反俄法律并从事情报和颠覆活动。俄外交部宣布取消其派驻资格并限期离境,并召见英国驻俄大使提出强烈抗议。

新华社评论员:开创“大金砖合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贵州省2月20日晚召开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当前贵州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有关部门要分兵把口、紧密协作,县乡村干部要下沉一线、严防死守,逐村逐户加强火险防范宣传,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多发势头。要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和加强巡逻监测,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和违法犯罪行为惩处。

广西百色一直升机坠毁 致1死3伤

当下,新能源汽车销量持续增加。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分会数据显示,今年7月,国内常规燃油乘用车零售84万辆,新能源乘用车零售87.8万辆,新能源乘用车国内月度零售渗透率达51.1%。这是新能源乘用车国内月度零售销量首次超过传统燃油乘用车。

相关资讯
河北保定:开通应急窗口 便利群众办理挂失等业务

各级检察机关不断适应新时代媒体传播要求,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两微一端”等多媒体平台,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构筑检察宣传矩阵,以案释法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造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事例,培塑知识产权检察品牌,扩大知识产权检察影响力。最高检每年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舆论宣传。福建检察机关以真实案例为蓝本,联合推出《第一动力》知识产权检察形象宣传片,被中央政法委网站转发推广。山西、江苏等地检察机关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组织观摩知识产权案件公开庭审、侵权商品集中销毁活动,获得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安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通过制作微电影、微动漫、微视频等多种方式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宣传。湖北、北京等地检察机关首创多项工作机制,打造出多个有影响力文化品牌,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知岸检行”、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五的N次方”知识产权检察文化品牌分别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十佳、优秀文化品牌。

热门资讯
链接文字